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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与汤兰、刘凤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汤兰,刘凤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6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6577336L.负责人:曾义,系该支行行长。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号。委托代理人尤全永,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汤兰,女,汉族,1993年11月26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被告刘凤翥,女,汉族,1970年6月8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鲁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诉被告汤兰、刘凤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