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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金锁与何金秀、徐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锁,何金秀,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749号原告刘金锁,公民身份号码×××,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金秀,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俊,男,53岁,汉族。原告刘金锁与被告何金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锁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荣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