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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1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伟,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年末至2012年3月间,为了多挣车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驾驶出租车帮助于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所得电线、电缆线,累计20余次,涉案金额835,229元。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金岸名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所得各类电线1千余米,经鉴定所得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260元。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西城首府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张某甲所得电线约200米,经鉴定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6元。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华天佳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董某某所得电线48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472元。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冬天,在吉林市昌邑区莲山新居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势盗窃被害人杜某甲所得10平房塑铜线20捆,经鉴定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0元。5、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昌邑区电业局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高某甲所得2.5平方塑铜线120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760元。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红大领域小区工地20号楼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冯某某所得5×16平方电缆80米,3×10平方电缆22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960元。7、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卢瓦尔小镇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所得2.5平方电线1200米,3×10平方电缆15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976元。8、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冬天,在吉林市龙潭区龙新雅居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冯某某所得5×16平方电缆80米,3×10平方电缆22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960元。9、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昌邑区景秀花园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陈某甲所得铜线芯5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500元。10、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龙潭区东方雅居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沈某某所得3×10平方电缆4000米,4平方塑铜线2000米,2.5平方塑铜线20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940元。1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金帝卡诗维亚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所得4平方塑铜线2400米,10平方塑铜线4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81元。1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鸿博一期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所得3×10平方电缆2400米,5×16平方电缆13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120元。1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朝阳新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所得3×10平方电缆972米,5×16平方电缆392米,3×16平方电缆432米,2.5平方塑铜线10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185元。1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绅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李某丙所得2.5平方塑铜线2700米,4平方塑铜线5346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773元。15、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香山景园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杜某乙所得4平方塑铜线110捆,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0元。1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冬天,在永吉县水岸名都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尹某某所得10平方塑铜线65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845元。17、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建华新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陈某乙所得2.5平方塑铜线9000米,4平方塑铜线9000米,10平方塑铜线24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542元。18、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建华新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陈某乙所得2.5平米塑铜线6400米,4平米塑铜线64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768元。19、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悦丽雅居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所得4平方塑铜线3500米,6平方塑铜线15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15元。20、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吉林市船营区恒泰望云轩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白某某所得4平方电缆40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862元。2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蛟河市贵都花园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王某丙所得3×10平方电缆4400米,4平方塑铜线11000米,2.5平方塑铜线30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702元。2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裕丰馨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李某丁所得10平方铜线2000米,4平方铜线1200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940元。2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裕丰馨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王某丁所得3×10平方电缆2400米,3×25平方电缆17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2,160元。2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冬天,在吉林市丰满区裕丰馨苑小区帮助于某某(已判刑)等人运输盗窃被害人张某乙所得10平方塑铜线677米,3×10平方电缆4200米,3×25平方电缆223米,2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7,566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据李某甲供述其违法获利5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董某某、杜某甲、高某甲、冯某某、李某乙、李某戊、陈某甲、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李某丙、杜某乙、尹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白某某、王某丙、高某乙、金某某、李某丁、王某丁、张某乙等人陈述;证人于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5份、辨认照片83张;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违法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够退赃,积极缴纳部分财产刑担保,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掩饰违法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柒仟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芮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