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义升与曲良美、黄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升,曲良美,黄成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302号原告陈义升,男,1965年11月17日生。被告曲良美,女,1972年7月11日生。被告黄成青,女,1970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升诉被告曲良美、黄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陈 健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