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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义升与曲良美、黄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升,曲良美,黄成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302号原告陈义升,男,1965年11月17日生。被告曲良美,女,1972年7月11日生。被告黄成青,女,1970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升诉被告曲良美、黄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陈 健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