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文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吉林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689号原告:宋文,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裴程苗,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6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与被告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宋文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