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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青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初35号起诉人:叶青燕,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叶青燕诉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叶青燕诉称,起诉人系苍南县霞关镇马鞍礁村村民,其房屋位于苍南县霞关镇马鞍礁村,且为合法建筑。因实施“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起诉人房屋及土地被列为征拆范围。经了解,“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没有任何拆迁合法手续,并且在拆迁实施之前没有发布拆迁公告、也没有征求被拆迁人意见、没有举行听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以拆违名义实施突击强拆,将起诉人房屋强制拆除。起诉人认为,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人请求:1、依法确认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对起诉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2、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收件后,经审查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了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起诉人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其与主张的被拆除房屋之间的利害关系证明。补正期限届满后,起诉人并未向本院提交补正材料。本院认为,行政案件中适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起诉人诉请确认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拆除其位于苍南县霞关镇马鞍礁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根据起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拆除的房屋系起诉人所有,故无法认定起诉人主张的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与起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青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蕾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