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升响与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升响,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709号原告:黄升响,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升响与被告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升响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升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黄升响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