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破产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破申1号申请人: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三路499号。法定代表人:叶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斯云,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毅,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3月29日,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且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通知了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月17日在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83734871438J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四川省绵竹市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8号,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6年3月7日,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4740元,付款期限:1、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104740元;二、如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将另外再支付违约金10000元,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就上述款项未支付的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14日,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2016)川0124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成都恒信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绵竹市星科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范 丽代理审判员 肖洪峰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