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48号原告张某,女,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生,汉族,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孟某,男,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赵宇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崔爱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