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5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48号原告张某,女,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生,汉族,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孟某,男,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赵宇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崔爱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