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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甄某对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32号申请人甄某,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刘某,女,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在双辽市的工资收入100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甄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双辽市的工资收入100000.00元,此款每月冻结2500.00元至案件额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