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谭裕学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裕学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443号罪犯谭裕学,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潼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裕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赃款6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9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谭裕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裕学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裕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且其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裕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