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淮田与杜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淮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淮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继生。再审申请人杜淮田因与被申请人杜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11民终1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淮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杜继生趁再审申请人在外打工之际,没有取得其母允许的情况下,便把再审申请人赖以生存投入巨资刚经营了4年的菜园擅自拆毁,并用本菜园围墙上的砖在菜园内筑了五间地基。对此再审申请人夫妻万分痛恨,20年来多次劝说让其恢复菜园原貌,但被申请人只是口头答应,并未付诸行动,使原本很有经济效益的菜园变成人们倾倒垃圾的场所。在长达九年的讼争中,被申请人出具的一切证据都是伪造的。因此,再审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再审。杜继生提交意见称,本案系重复起诉,再审申请中并未指出本案存在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审理程序错误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本院(2010)吕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是否属于本案再审的范畴。经查,本院(2016)晋11民终1623号民事裁定与本院(2010)吕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两案系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法律关系,属重复诉讼。关于再审申请人杜淮田称对本院(2010)吕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主张,因其所提供证据均系(2010)吕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中所列证据,没有新证据。且其再审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杜淮田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淮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玉荣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