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小强与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强,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555号原告:王小强。被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冬冬。原告王小强与被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小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小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