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东海、单玉波、孟凡武、单丙丽、薛明吉、于丽凤、薛晓亮、于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高东海,单玉波,孟凡武,单丙丽,薛明吉,于丽凤,薛晓亮,于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男,职务该行资产保全人员。被执行人:高东海,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单玉波,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孟凡武,男,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单丙丽,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薛明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丽凤,女,1987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薛晓亮,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福伟,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东海、单玉波、孟凡武、单丙丽、薛明吉、于丽凤、薛晓亮、于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东海、单玉波、孟凡武、单丙丽、薛明吉、于丽凤、薛晓亮、于福伟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欠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