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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汉海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海,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理,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72370-3,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汉海与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47.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