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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与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51号原告: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和兴镇张庄村魏庄东107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兴旺,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赵建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货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和对其所有的豫R×××××号汽车予以查封。原告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已提供了遂平县新隆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遂国用(2015)第032号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货款)13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