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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建设与贾晨援、冯汉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设,贾晨援,冯汉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894号原告:彭建设,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贾晨援,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冯汉利,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彭建设与被告贾晨援、冯汉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彭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108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29日被告贾晨援因急需用钱,并有冯汉利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借现金2108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2分,用款期限15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借款人、担保人催要还款,未果。望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建设提交的起诉书上的被告住址与被告实际住址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