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亚东、魏瀚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亚东,魏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53号申请人:杨亚东,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魏瀚梅,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杨亚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瀚梅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杨亚东已向本院交纳6000元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瀚梅所有的豫A×××××号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亚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