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华勇与重庆鑫铝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勇,重庆鑫铝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242号原告张华勇,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灏,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鑫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楠木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5LT533。法定代表人唐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勇与被告重庆鑫铝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勇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 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