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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舒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7刑初343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5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现任广东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瑞贞,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请示管辖过程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舒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的犯罪行为地和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请示管辖过程中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舒某的起诉,因本案是否应由本院管辖尚未确定,故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舒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舒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邓玉林审判员  马 兰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 博高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