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中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中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90号罪犯袁中峰,男,1973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中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止);被告人袁中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28220.47元。被告人袁中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北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0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袁中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袁中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袁中峰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中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中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中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