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双诉被告张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双,张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500号原告:朱海双。被告:张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双诉被告张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故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海双自行承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