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宝鸡市城市海滩公园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鸡市城市海滩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04行审12号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陈仓中路行政中心1号楼12楼1219室。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刚,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苏高峰,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城市海滩公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社翠,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凌云,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为本辖区内土地行政管理的执法主体,以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城市海滩公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于2016年7月20日占用虢磻路东、渭河河堤与西宝高速公路之间83526.67平方米(125.29亩)修建水上运动公园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宝鸡市城市海滩公园有限公司作出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83526.67平方米(125.29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35266.70元。经本院审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执法过程中亦无违法且损害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当准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东晓人民陪审员  王军红人民陪审员  裴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乔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