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昌尧与程建新、刘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尧,程建新,刘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4217号原告:张昌尧,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程建新,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刘丽群,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张昌尧与被告程建新、刘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昌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建新、刘丽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昌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程建新、刘丽群共同偿还借款1279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程建新与刘丽群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6日,程建新经结算确认尚欠张昌尧借款1279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张昌尧多次向程建新、刘丽群催讨,但该二人均拒不还款。上述债务发生在程建新与刘丽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如所诉。程建新、刘丽群未作答辩。张昌尧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张昌尧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张昌尧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程建新与刘丽群于1988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程建新于2016年6月16日向张昌尧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张昌尧借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玖佰元正(127900元)(业务周转金)。此据。”。后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程建新向张昌尧借款127900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张昌尧持有的借条一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张昌尧要求程建新偿还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程建新与刘丽群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该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昌尧要求刘丽群共同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程建新、刘丽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程建新、刘丽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昌尧借款127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程建新、刘丽群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福人民陪审员 郭加跃人民陪审员 郑育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1661803?deid=13699790”t”_blank?)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