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0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付爱玲与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玲,付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947号原告:付爱玲,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付文丽,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付爱玲与被告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付爱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爱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付爱玲负担。审 判 长 黎碧云审 判 员 冯 婉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