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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0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付爱玲与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玲,付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947号原告:付爱玲,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付文丽,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付爱玲与被告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付爱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爱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付爱玲负担。审 判 长  黎碧云审 判 员  冯 婉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