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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万一、张朝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一,张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35号申请人何万一,男,生于1940年,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朝建,男,生于1958年,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何万一申请执行张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朝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远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