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刘宏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宏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04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委托代理人李青洲、王秀琴(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飞,男,汉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