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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22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51,肉山古力·阿吾提--和田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doc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肉山古力·阿吾提,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和田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3221民初51号原告肉山古力·阿吾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住和田县。委托代理人美合日古丽·亚森,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和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南路162号。负责人王永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彦龙,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和田县供电公司副经理,住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英巴扎路21号院1单元2号。委托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肉山古力·阿吾提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和田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冠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肉山古力·阿吾提的委托代理人美合日古丽·亚森,被告和田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彦龙、王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肉山古力·阿吾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和田供电公司赔偿我死亡赔偿金188501.6元、丧葬费3045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0日下午4点左右,我儿子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在他奶奶阿瓦汗·买提库尔办家(和田县布扎克乡库木村7组243号)的房顶上被和田供电公司拉的4排电线电击死亡。事发后,和田县布扎克乡派出所到现场调查后认定房顶上的电缆是4排没有皮子的电线,房顶和电线相距80厘米。和田供电公司严重违规拉电线造成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死亡。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死亡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故提起诉讼。被告和田供电公司辩称: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死亡,应适用过错原则,我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作为监护人的肉山古力·阿吾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电线是我公司与1999至2000年年间农网改造时架设的,架设时电线下没有房子,只有牛圈。2001年以后,阿瓦汗·买提库尔办家陆续违规建造房屋,房屋距离电线比较近。我公司和村委会也及时告知了不能在电线下建设房屋。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在2016年3月12日,事故发生前一个月,邻居家的挖掘机将架设电线的电线杆的受力拉线撞断,导致电线进一步压低,距离肉山古力·阿吾提家的房顶更近了。此外,主要由于死者的奶奶阿瓦汗,以及母亲即原告肉山古力·阿吾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最终导致了事故。综上,我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肉山古力·阿吾提提出的赔偿标准,请依法核定。总之,我公司不同意肉山古力·阿吾提的诉讼请求。经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肉山古力·阿吾提与吐孙托哈提·肉孜托哈提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吐孙托哈提·肉孜托哈提于2014年10月2日死亡。2016年4月20日18时50分许,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在距离自己家十余米的奶奶家即位于和田县布扎克乡库木村(库马村)243号的房子房顶上玩耍时触电。肉山古力·阿吾提主张,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奶奶发现孙子悬挂在裸露的电线上后四处呼救,当肉山古力·阿吾提与亲友到达现场后,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已摔在地上。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被送往几公里外的和田玉泉医院。和田玉泉医院对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进行检查,发现心电图呈直线,声明体征丧失,面色苍白、口唇紫绀,双侧瞳孔散大、已固定,无呼吸及心跳,全身冰凉,头额部可见约3厘米×5厘米左右的皮肤糜烂处,周围皮肤明显发黑,手掌部可见约2厘米×5厘米左右的皮肤糜烂处,周围皮肤明显发黑,生理、病理反射完全消失。和田玉泉医院认定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系严重的电击伤(直接心跳、呼吸骤停)导致死亡,死亡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9时。事发当天晚上21时30分许,和田县公安局布扎克派出所前往事发现场进行了走访和勘验,认定房顶的四条电线距离房顶0.8米,电线距离地面4.8米。经本院现场勘验,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奶奶家的房顶堆放零星杂物,四根裸露的电线东西横亘在房顶北侧上空,电线自然下垂,最低处与房顶的垂直距离约0.8米。另查明,引发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触电死亡的裸露的电线架设于2001年许。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奶奶家的房屋翻建于2012年许,之前的房屋低矮。2016年3月,固定拉撑电线的电线杆的铁丝被撞断,这进一步导致电线低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田县公安局布扎克派出所的证明、和田县布扎克乡库木村委会的证明、和田玉泉医院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这是一起令人极为心痛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对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不幸去世深表悲痛,对肉山古力·阿吾提丧子的境遇深表悲痛。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肉山古力·阿吾提与和田供电公司均认可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触电死亡的事实,但双方对责任存在分歧。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系先架设电线,才有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奶奶家在2012年新建的房屋。没有证据证实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奶奶在2012年新建的房屋系违建。即使是违建,也没有证据证实和田供电公司曾就此违建向相关个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其他机构予以反映。尽管我们不能当然认定,如果系违建,并且和田供电公司没有及时反映的话,就视为和田供电公司认可依力亚斯·吐孙托哈提的奶奶在电线下建房这一既成事实。即使如和田供电公司法庭辩论中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高度在6米以上的电线可以裸露,但实际情况是电线距离地面才4.8米,即使是房屋高4.8米,加上电线距离房屋的0.8米,也才5.6米,仍然不够6米。不可否认的是,和田供电公司系电线的维护者、管理者。作为维护者、管理者的和田供电公司,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秉持审慎、严谨、负责的态度,及时发现可能的危险,并作出应对。这一义务,并不因为固定拉撑电线的电线杆的铁丝被撞断而有所减少。通过现场勘验,我们能够切身感受到这一危险。裸露的电线横亘在屋顶北侧,最低端距离屋顶不足1米,这就埋下了隐患。因此,可以说,和田供电公司没有审慎处理,以至于电线横亘在屋顶上方不到1米,这是本案之所以能发生的关键。当然,屋顶一般来说并非人员驻足、使用的当然场所。我们无从考证死者因何原因登上屋顶。但是,可以排除死者故意造成,就连和田供电公司对此也不否认。然而,死者死亡的这一惨剧仍然发生了,作为死者监护人的肉山古力·阿吾提难辞其咎。据肉山古力·阿吾提讲,她当时正在家中做饭。而她做饭的地方,距离事发地十余米。我们也无从考证肉山古力·阿吾提是否告诫过死者不能到屋顶上去。面对着丧子之痛的肉山古力·阿吾提,我们无意再行谴责。但是,如果肉山古力·阿吾提监护有加,当不至于发生如此惨剧。可以说,本案是肉山古力·阿吾提与和田供电公司双方共同不作为导致年幼的鲜活的生命就此离去,其中和田供电公司责任尤为重大,但也不能免去肉山古力·阿吾提的过失。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肉山古力·阿吾提与和田供电公司各自承担10%、90%的责任。肉山古力·阿吾提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其中的9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和田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肉山古力·阿吾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97000元;二、驳回原告肉山古力·阿吾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元,免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