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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增福与白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增福,白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增福,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达任巷**号。被执行人白筱民,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元善巷**号南邻。武增福与白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增福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筱民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白筱民已经履行案款32150元,其余案款自愿放弃,并交纳了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保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