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李树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李树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李树宽,男,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李树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2016)黑09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金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