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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审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龙海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龙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审270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智民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龙海潮,男,汉族,1988年08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410581-100498596号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龙海潮送达编号410581-100498596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龙海潮处以处罚罚款及相应的加处罚款100元。龙海潮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编号410581-100498596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编号410581-100498596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