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淑雅申请执行史利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雅,史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淑雅,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史利强,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生,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