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与孙方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孙方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951号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被告:孙方宏,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含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吉百利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告孙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方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应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装饰装修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应由黑龙江绥化农垦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的是买卖装饰材料业务,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为装饰材料款,双方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对公民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为安徽省含山县,故含山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方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