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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督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李洪春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李洪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督104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镇建设路中段。被申请人:李洪春,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要求被申请人李洪春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0.69元及利息18422.4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洪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0.69元,利息18422.44元,合计68413.13元。申请费503.00元,由被申请人李洪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冬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