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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彦斌、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彦斌,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薛彦斌,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薛彦斌诉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彦斌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该案撤回该案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