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艾厚峰与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艾厚峰,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安梅,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艾厚峰与被执行人安梅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梅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31855元及利息、诉讼费676元、申请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图县支行工资存款10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2014年12月8日,本院将执行款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艾厚峰。2015年6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图县支行存款11000元扣划至本院;2015年6月8日,本院将执行款1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图县支行工资存款114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2015年12月7日,本院将执行款11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517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共执行本金及相关费用计3757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