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明明与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明,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1364号原告:张明明,男,汉族,1990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顺,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港昌路341号第三层306房。法定代表人:李富华,执行董事。上列原、被告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明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第一阶段交付的款项2,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6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赴澳门打工的劳务《协议》,原告按照协议已向被告缴付了人民币2,000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承诺确保原告于2016年9月之前赴澳门工作,时至今日,被告既没有安排原告出境工作,也没有主动退回给付的款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和欺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下列事实:原告欲前往澳门打工,2016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第一阶段中介费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并承诺确保原告于2016年9月之前到澳门工作。但至今被告没有安排原告到澳门工作,也没有退回原告给付的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报酬后,未依约为原告提供订立劳务合同的媒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不得要求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第一阶段中介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明明返还中介费人民币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黄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