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秀芳、邢爱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芳,邢爱美,宋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白秀芳,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邢爱美,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宋雯雯,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芳与被执行人邢爱美、宋雯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白秀芳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鑫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