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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旭飞与于广玉、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飞,于广玉,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杨旭飞,女,1974年9月7日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于广玉,男,1977年6月20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安梅,女,1978年11月2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旭飞与被执行人于广玉、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偿还欠款76000元,余下欠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