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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桐梓坝小学校与王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桐梓坝小学校,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桐梓坝小学校。法定代表人唐霞,系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王群,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桐梓坝小学校与被执行人王群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桐梓坝小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11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奇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