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启生与李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生,李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生,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林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夷陵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启生与李林华、中财保夷陵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