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显英、李建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显英,李建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242号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55号19幢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943-8。法定代表人:周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英,女,汉族,1975年9月4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建才,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珍,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由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社区推荐。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显英、李建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