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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翟春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春丽,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因扰乱公共秩序、办公秩序分别于2015年5月16日、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24日、2015年11月3日、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春丽犯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红、白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春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为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储备项目征收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聂胡地村集体土地,其中包括被告人翟春丽家土地0.666亩,被告人翟春丽等人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开始上访。对此问题,2012年1月5日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人民政府、2012年1月1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2012年2月27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信访答复。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翟春丽仍以此为由,连续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三次及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六次后仍继续非正常上访。被告人翟春丽多次重复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及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政府等相关接访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并造成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人民政府产生各项接访费用合计人民币75770.6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春丽多次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春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春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为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储备项目征收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聂胡地村集体土地,其中包括被告人翟春丽家土地0.666亩,被告人翟春丽等人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拒绝领取补偿款并开始上访。对此问题,2012年1月5日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人民政府、2012年1月1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2012年2月27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信访答复。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翟春丽仍以此为由,连续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三次及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六次后仍继续非正常上访。被告人翟春丽多次重复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及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政府等相关接访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并造成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人民政府产生各项接访费用合计人民币75770.63元。另查明,翟春丽的丈夫郝井龙于2017年2月16日在红庙子镇政府财政所签字并领取征地补偿款总计129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到案经过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30日翟春丽再次上访并在北京久敬庄救济中心东二厅内用头撞墙,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在卫生间内服用药物,被送至天坛医院救治。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立案。2、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3日,翟春丽被红山区红庙子镇政府工作人员由北京接回后,侦查人员依法对其传唤。(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工作证证实,他是赤峰市红山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现在在赤峰市××区工作,这个工作组是由公安部门和信访部门联合组成的,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在北京对所有赤峰市红山区籍的非法进京上访人员进行劝返,让这些人回到户籍地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信访事项,翟春丽因为对园区占地补偿不满,自2015年开始多次非法进京上访,具体次数驻京工作组和红庙子镇政府有相关记载。2016年10月29日中午,他和郝某(红山区公安局红庙子派出所派驻赤峰市红山区信访驻京工作组工作人员)接到赤峰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组的通知,翟春丽非访来到北京,己经到北京市府佑街派出所,让他和郝某去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接人,他们到了马家楼之后并未发现翟春丽,随后,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通知他们翟春丽在北京久敬庄,他们赶到久敬庄去接翟春丽,翟春丽当时态度强硬不配合工作。2016年10月30日早6时许,翟春丽自行离开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去府佑街派出所进行非访,工作人员又将翟春丽接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翟春丽不配合劝返工作,情绪激动,多次从凳子上起身要撞墙,被松山区一个驻京的工作人员用身体挡住了,随后又要求将这次上访打黑车的车费650元给报销了,他们对翟春丽进行劝返工作近四个小时后,从屋里出来一起商量并向上级汇报,这时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跟他们说”你们快去看看吧,翟春丽刚叫我说,她吃药了”,他们立即将翟春丽送到北京天坛医院进行救治,天坛医院治疗的费用还是驻京工作人员个人垫付的。翟春丽的信访诉求已经有三级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这些意见在信访局都有。2、证人郝某的证言及工作证证实,他在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红庙子派出所任教导员职务,现在在赤峰市××区工作,这次是2016年10月23日过来值班的,他在红庙子镇派出所任教导员期间,翟春丽因为对园区占地补偿不满,从2012年开始多次进京非法上访,期间翟春丽多次被行政处罚,也多次被北京市警方训诫,2016年10月29日,他和杨某接到赤峰市信访驻京工作组的通知,翟春丽非访来到北京,己经被北京市府佑街派出所查获,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通知他们翟春丽在北京久敬庄,他们赶到久敬庄去接翟春丽,翟春丽态度强硬不配合工作,明确表示不会跟他们劝返人员走,并称要到公安部上访,要撞墙自杀,他们继续做工作,翟春丽不理他们,躺那睡觉,他们将翟春丽在北京非访的情况汇报给红山区政府相关部门。2016年10月30日早6时许,翟春丽自行离开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又去府佑街派出所进行非访,工作人员将翟春丽接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后对其进行劝返,翟春丽情绪激动,从凳子上起身撞墙,被工作人员用身体挡住了,他们继续做工作,翟春丽称这次跟他们回去也行,但是必须给3600元钱,他们问为什么要钱?翟春丽说上访一天误工费220元,车费600元,住宿费50元,让他们给解决,他们又持续进行工作,翟春丽又要这次上访打黑车的车费650元,他们进行劝返工作近四个小时后,从屋里出来一起商量并向上级汇报,这时久敬庄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跟他们说”你们快去看看吧,翟春丽刚叫我跟我说,她吃药了”,他们立即将翟春丽送到北京天坛医院进行救治,住院的费用还是驻京工作人员个人垫付的。翟春丽之前非访的地点都是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地点。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松州派出所的文职人员,现在在北京市丰台区××庄工作。2016年10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他在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对红山区籍非访人员翟春丽进行劝返,给翟春丽讲法律政策,翟春丽情绪非常激动,不配合劝返工作,拒不回户籍地解决问题,要求红山区的工作人员报销此次上访的费用650元,从凳子上起身伸头朝墙撞去,他用自己的身体挡住翟春丽,翟春丽的头撞到他的小腹部了,这个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对翟春丽的劝返工作持续了四个小时左右,2015年有一回翟春丽进京非访,在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也曾用头撞墙一次,是他拨打的120电话。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北京市丰台区××庄救济服务中心内负责保安看护工作,平时的工作就是在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内对全国各省的进京上访人员进行分流,并在分流等候大厅门口负责值班看护进京上访人员,2016年10月30日下午17时许,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东二厅内有一个妇女叫他,这个妇女对他说是内蒙古的,让他叫内蒙古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说要跟着回去,他问这个妇女”刚才工作人员在这里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跟人家走”,这个妇女在东二厅的凳子上躺着对他说,”让驻京信访工作人员来接我,我喝药了”,他立即问”你喝了什么药,喝了多少”,那个妇女说什么他没听清,他跑到东二厅的女厕所,在厕所的废纸篓里发现有一个塑料药瓶,还有一个纸盒,纸盒里面有三条盛装药片的锡箔,他将在厕所里捡回来的东西交给了久敬庄派出所的民警,随后,内蒙古驻京信访工作人员用车把这个妇女送到医院,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的东二厅有监控录像。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区红庙子镇政府城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2016年10月29日,接到镇信访办的通知,说是翟春丽又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被安置在北京久敬庄信访人员分流中心了,让他们赶紧去北京将翟春丽接回赤峰,他跟红庙子镇政府的李某1、王某2,还有西水地村的村干部李某2一起租车去的北京,2016年10月30日8时许,他们到了久敬庄以后发现翟春丽已经自行离开了,中午接到北京信访工作组工作人员的电话,说翟春丽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庄东二厅了,他们到了久敬庄东二厅看见驻京信访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正在给翟春丽做劝返工作,翟春丽要求他们给3650元钱,给了钱就同意回赤峰,当时他们没有同意,又做了四个小时的劝返工作,翟春丽又让红庙子政府给她650元钱,他出去商量,就在这时驻京信访工作组的工作人员通知他们,说翟春丽在东二厅里面吃药了,他们开车把翟春丽送到北京天坛医院治疗,治疗费都是他们个人垫付的,11月2日医生说翟春丽己经没有危险了,让他们给翟春丽租床到走廊去住,下午翟春丽要求给650元钱,不让别人陪同,自己坐火车回赤峰,不同意翟春丽就不出院,最后和翟春丽协商给了800元钱,翟春丽写了一枚收据,和他们一起回的赤峰。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庙子镇的人大主席,翟春丽经常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他己经从北京接回翟春丽三次了,2016年10月29日下午接到红庙子镇政府的通知让他带队去北京接翟春丽,他和镇政府的李某1、曾某还有西水地村的村干部李某2一起租车去的北京,2016年10月30日8时许,他们到的北京市久敬庄信访人员分流中心,到的时候翟春丽已经离开分流中心了,中午他们接到驻京信访工作组工作人员的电话,说翟春丽又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庄信访人员分流中心的东二厅了,他们又赶到分流中心东二厅,看见驻京信访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正在给翟春丽做劝返工作,当时翟春丽提出要求,让他们给3650元钱,给了钱就回赤峰,当时他们没同意翟春丽的要求,和信访工作组的人员轮流给翟春丽又做了四个小时左右的劝返工作,翟春丽又要求红庙子镇政府给650元钱就同意回赤峰,他们出去商量,就在这时驻京信访工作人员通知他们说翟春丽在东二厅里吃药了,他们开车把翟春丽送到北京天坛医院救治,当时医疗费都是个人垫付的,2016年11月2日医生说翟春丽不能再在重症监护病房住了,可以出院静养,他们征求翟春丽的意见,翟春丽当时就拒绝了,他们只好给翟春丽租床到走廊去住,下午翟春丽要求红庙子政府给800元钱就回赤峰,不同意就不出院,当时他们给了翟春丽800元钱,翟春丽出院和他们一起回的赤峰。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镇委会负责妇联工作,和翟春丽是一个村的村民,翟春丽经常到北京非访,她己经从北京接翟春丽回赤峰五次了,2016年10月29日她跟着镇政府的李某1、王某2、曾某一起租车到北京接的翟春丽,其他证实的内容与王某2、曾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红山区红庙子镇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红庙子镇的信访接待工作,翟春丽是红庙子镇西水地村七组的村民,翟春丽认为给予她的补偿不合理就经常去北京进行非正常信访,他去北京接翟春丽回赤峰十余次了,翟春丽每次都是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的地方进行非访,据赤峰驻京信访工作的人员说翟春丽2016年10月29日和30日也是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其他证实的内容与王某2、曾某、李某2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镇委会担任书记职务,2011年红山区在西水地村征地建设工业园区作为储备用地的事情他清楚,他一直配合红庙子镇政府做这项工作,翟春丽是西水地村七组的村民,翟春丽家的土地是0.666亩。翟春丽对占地补偿款不满意,一直没在占地协议上签字,也一直未领取占地补偿款,从2015年开始因为这件事情上访。10、证人娄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红庙子镇政府工作,2011年他是红庙子镇政府园区征地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之一,他负责入户做工作,当时翟春丽不同意补偿方案,一直没签订占地补偿协议。1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红山区经济园区项目储备用地征占时,他在红庙子镇政府工作,任副镇长职务,同时也兼任红庙子镇政府园区征地小组组长,当时主要的工作就是按照程序发布征地公告,丈量土地,入户调查问卷,对被征占土地农户入户工作,征地工作开始后,翟春丽家被征占的土地是0.666亩,翟春丽家一直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就开始进京非访,他在红庙子镇政府工作期间多次带领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返接访,因为翟春丽非法进京上访,导致红庙子镇人民政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红山区工业园区项目储备用地征收的时候,他正在红山区红庙子政府工作,当时他也是西水地征地工作组成员,当时翟春丽家有一块0.666亩的土地在园区项目储备用地范围内,翟春丽家一直对占地补偿不满,认为补偿的低,没有签土地补偿协议,后来就开始不断上访。(三)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张飞龙、在场人员王某1的见证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庄派出所驻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民警处依法提取了翟春丽在服务中心东二厅厕所内服用剩下的药物及包装。并对上述物品拍摄了照片,药品是盐酸帕罗西汀片与氯硝西泮片。(四)书证1、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非法进京上访情况登记表、赤峰市群众进京非访情况说明证实,翟春丽2015年在中南海外围、天安门外围非访5次,2016年在中南海、中南海外围非访7次。2016年10月29、30日翟春丽两次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送至久敬庄分流中心。2、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翟春丽进京非访情况说明、翟春丽信访诉求的三级政府答复证实,2016年9月29日、30日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村民翟春丽先后两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且形成外围非访。2012年1月5日红山区红庙子镇人民政府发《关于西水地村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年1月1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发《关于徐井海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2012年2月14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发《关于徐井海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赤红政信复字【2012】1号)的补充意见,2012年2月27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徐井海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对翟春丽信访一事进行答复。3、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红庙子镇政府西水地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9月23日在村委会会议室,西水地村村民代表39人及村两委班子人员讨论决定第七村民组经济开发区征地,开边展堰分配问题,对不同意征地的农户,可以调换地块。4、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翟春丽历次非访政府接访花销相关报销凭证证实,翟春丽历次非访,政府接访花销人民币75770.63元。5、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红庙子镇政府征地相关文件证实,针对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储备项目征收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聂胡地村集体土地的事宜,政府、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包括2013年9月3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国土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13年9月30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关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2013年9月25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关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3年9月9日《关于红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2013年5月24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程序、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的说明》,2013年5月24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七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承诺函》,2013年5月24日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情况的说明》,2011年11月24日下发的征地告知书,2011年11月24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向西水地村、聂胡地村下发的听证告知书,2011年11月26日西水地村民委员会关于放弃听证的证明,2013年12月6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片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片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3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关于红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2013年8月14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2013年8月14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2013年6月18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核定及准备情况的说明》、《关于201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程序、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措施情况的说明》、201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6、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赤峰市第二医院病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市天坛医院门诊病历、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毒检室检测报告证实,2016年10月20日翟春丽因药物中毒入住赤峰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6年10月30日翟春丽因药物中毒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治疗。7、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相关文件、西水地村备用地征占情况、征占土地补偿标准相关文件、储备用地西水地村签字情况统计表、西水地村民委员会被征占土地农户档案证实,翟春丽的行为为非法上访行为及翟春丽被征占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及征占土地的补偿标准,翟春丽未签订补偿协议。政府性文件包括:2008年7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内公通字【2008】71号《关于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政办发【2011】143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2016年11月17日红山区红庙子镇人民政府下发的红政发【2016】120号《关于经济开发区项目储备用地征地涉及西水地村的情况说明》,经济开发区项目储备用地西水地村签字情况统计表,西水地村村民委员会被征占土地农户档案登记表。8、收款收条、红庙子镇接劝返翟春丽费用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2日翟春丽收到镇政府给的打车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800元,及红庙子镇接劝返翟春丽花费情况,共花费人民币75770.63元。9、翟春丽非法上访行政处罚卷证实,2016年9月17日翟春丽因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6年9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8月29日翟春丽因在中南海非法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6年8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11月3日翟春丽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9月24日翟春丽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5月15日翟春丽因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5年5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9月10日翟春丽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中南海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处罚。10、红山区红庙子镇人民政府红政发【2017】42号关于郝井龙签字并领取补偿款的说明、赤峰市红山经济开发区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征地补偿表证实,翟春丽丈夫郝井龙于2017年2月16日在镇政府财政所签字并领取征地补偿款总计129940元。11、户籍信息证实,翟春丽于1963年12月27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五)视听资料视频光盘及办案说明证实,翟春丽在北京久敬庄救济接济中心东二厅内用头撞墙过程及在东二厅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服用药物的事实。(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翟春丽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她认识到了非法进行上访的错误,以后她走正常法律途径,不去北京上访了,她去北京上访就是为了给地方政府制造压力,通过上访想在占地上多给她家争取点利益,2015年她进京上访了五次,被行政拘留四次,其中有一次是因为她与红庙子镇政府人员谈赔偿问题,没谈成她在红庙子镇政府地上躺着,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一次,2016年她去北京上访七次,2016年10月30日她在北京久敬庄救济中心跟信访工作人员谈的时候,她要这次上访的车费650元,后来她从凳子上起身撞墙,撞到工作人员身上了,工作人员出去商量时,她就去了女厕所把药物服下了,她再也不上访了,她可以写保证书,告诉她家里人好好干活,该干啥干啥,不让家人上访。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春丽多次到北京市进行非正常上访,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告人翟春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春丽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翟春丽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春丽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秀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