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172倪金亮与朱义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金亮,朱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倪金亮,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朱义祥,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倪金亮与被告朱义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515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朱义祥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倪金亮借款92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倪金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921民初5159号法律文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