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案外人晋江市陈埭镇桂林后田前厚山幼稚园、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博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博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颖超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波士威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陈剑雄,林世泽,林颖伟,林那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异14号案外人:晋江市陈埭镇桂林后田前厚山幼稚园,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证书编号:晋陈20160009。委托代理人:林孝阔,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东湖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96483H。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市博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梧埭村,组织机构代码69438130-2。法定代表人陈剑雄,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晋江颖超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宫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6709-0。法定代表人林世泽,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波士威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组织机构代码61189274-9。法定代表人林那亚,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剑雄,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世泽,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颖伟,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那亚,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在本院执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博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颖超鞋材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晋江市陈埭镇桂林后田前厚山幼稚园(以下简称厚山幼稚园)对执行账户名为林那亚的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厚山幼稚园称,因其没有税务登记,无法以“厚山幼稚园”的名义办理银行账户,故委托当时幼稚园理事长林那亚在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开设账户,储存幼稚园的教育资金款,因此案外人厚山幼稚园诉称,账户名为林那亚的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账号90×××64,账户名:林那亚)的存款为其所有,法院对该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厚山幼稚园请求法院解除对林那亚在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账号90×××64,账户名:林那亚)的冻结措施。为证明其主张,厚山幼稚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厚山幼稚园证书2份;2、证明1份;3、委托书复印件1份;4、聘用林那亚为董事长的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5、存折1份(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账号90×××64,账户名:林那亚)6、存折1份(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账号90×××80,账户名:林孝阔);7聘书复印件1份;9、林孝阔、林那亚、林上飞身份证明各1份;10、证明1份;10、学校招聘专职保安人员基本情况表1份;11、厚山幼稚园2017年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复印件1份;12、储蓄凭证复印件2份;13、存款明细账1份;14、印鉴卡复印件1份。本院查明,在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90×××64的银行账户系登记在林那亚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林那亚,以上事实有案外人委托代理人林孝阔提供的存折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博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颖超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波士威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陈剑雄、林世泽、林颖伟、林那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并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晋江市博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97604.5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晋江颖超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波士威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陈剑雄、林世泽、林颖伟、林那亚应对晋江市博特鞋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生效后,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那亚名下账户的资金(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账号90×××64,账户名:林那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在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滨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90×××64的银行账户系登记在林那亚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林那亚,因此该账户系林那亚所有。案外人厚山幼稚园主张登记在林那亚名下账号为90×××64账户的资金为其所有,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对此,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林那亚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晋江市陈埭镇桂林后田前厚山幼稚园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庄亚飚审 判 员 周华丽代理审判员 林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心兰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