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谭良华与谭良驹、谭晓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华,谭良驹,谭晓军,谭晓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155号原告谭良华,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谭良驹,男,汉族,1949年10月6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谭晓军,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谭晓勇,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良华与被告谭良驹、谭晓军、谭晓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告谭良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良华负担。审判员 段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瀚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