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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秦宝峰与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宝峰,刘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150号原告:秦宝峰,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亭,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健宁,男,1949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刘芳亲属。���院在审理原告秦宝峰与被告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宝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宝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宝峰撤回对被告刘芳的起诉。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