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401号原告:高某,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惠,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