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祝平、辛永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祝平,辛永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祝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永先。上诉人陈祝平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祝平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望海路x号,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11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条款约定了仲裁和法院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条款无效,但约定的法院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