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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3执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3执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铁力市华泰粉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因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铁力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认为,该起执行案件不适宜再由我院执行,特委托铁力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9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长奇审判员  郭俊鹏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会 来源:百度“”